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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產品投資須知及風險預告:
請投資人審慎評估下列各項條文內容
1. 投資人為投資標的之運用指示前,已確實詳閱該投資標的相關資料及其規定,並瞭解其投資風險:包括可能發生投資標的跌價、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投資標的暫停接受買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其最大可能損失為損失所有投資本金。且投資人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決定各項投資指示。
2. 本行除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本信託資金運用管理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數歸為投資人所享有;其投資所生風險、費用及稅賦亦悉數由投資人負擔,本行不為信託本金及投資收益之保證。
3. 投資人已瞭解信託財產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且投資標的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表現亦不保證最低投資收益。
4. 投資人已充分瞭解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之特有風險,包括:
(一)信用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二)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高收益債亦然。
(三)流動性風險: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五)若高收益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且基金進行配息前可能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六)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5. 基金的配息及相關費用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進而將會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部分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費用,最近12個月內由本金支付之配息之相關資料,投資人可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之公司網站查詢。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6.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定時定額投資人因不同時間扣款,將有不同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其他未盡事宜及基金相關費用,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可至各基金公司網站或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www.fundclear.com.tw進行查閱)。
7. 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 (停售) 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8. 投資新興市場可能比投資已開發國家有較大的價格波動及流動性較低風險;其他風險可能包含必須承受較大的政治或經濟不穩定、匯率波動、不同法規結構及會計體系間的差異、因國家政策而限制機會及承受較大投資成本的風險。投資於中國之基金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10%(境外基金機構依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向金管會申請並經認可,得放寬投資總金額上限至30%),故並非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投信基金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雖可包括其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或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債券等且法令並無規範投資總金額之上限,惟仍應符合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受到基金公司QFII額度之限制,故亦非一定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又投資人亦須留意中國市場政府政策、法令、會計稅務制度、經濟與市場等變動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
9. 部分基金可能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可能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0%,可能造成基金淨值高度波動及衍生其他風險。
10. 境內外基金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可能揭露貨幣風險,境外基金係以外幣計價(含避險級別),投資人之慣用貨幣(持有或常用作交易之貨幣)如是新臺幣,則須承擔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時轉換回新臺幣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亦即轉換當時之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投資人將承受匯兌損失。
11.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12.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 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13. 本網站提及之經濟走勢預測、排行榜不必然代表相關基金之績效,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投資人及受益人應自負盈虧,投資基金所涉之風險不限於以上所述之風險,投資前請詳閱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並暸解各項投資風險(包括最大可能損失為損失所有投資本金之可能)。
14. 各基金於公開(含簡式)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揭露之風險報酬等級,係依據投信投顧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而訂定。該標準並非強制規定,本行係自行建構產品及客戶風險等級衡量方法以辦理商品適合度事宜,其可能與前者等級有所不同。
15. 本網站所提供資料僅供參考,本行已盡力就可靠之資料來源提供正確之意見與消息,但無法保證該等資料之完整性。投資人應依其本身之判斷投資, 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若有損益或因使用本資料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失,應由投資人自行負責,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16. 在持有基金期間,本行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成報酬,投資人可至本行網站查詢相關基金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與其他通路報酬最新變動情形。
17. 基金後收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18. 投資人之交易如經基金公司認定為短線交易者,基金公司或本行可拒絕受理申請及轉換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費用標準均依各該基金公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