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申請人,您好!當本行與您具有信用卡及相關業務往來關係時,本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都是在以下所列舉的範圍內,本行謹依據個資法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逐一向您告知各項內容,請您務必詳閱,以確保您的權利:
- (一) 蒐集之目的:「022 外匯業務」、「036 存款與匯款」(自動授扣、匯款)、「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WMA、轉帳交付)、「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預借現金、代償、信貸及長期循環轉換貸款業務)、「001人身保險」、「112 票據交換業務」、「106 授信業務」、「111 票券業務」、「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154 徵信」、「044 投資管理」、「068 信託業務」、「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094 財產管理」、「065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093財產保險」、「030 仲裁」、「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13 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135 資(通)訊服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60 憑證業務管理(含OTP動態密碼及Global MyB2B智慧印鑑)」、「173 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含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業務) 及「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本行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會包括您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您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您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本行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等)所提供或實際蒐集的一切資料為準(例如: 識別類C001至C003、特徵類C011至C013、家庭情形C021至C024、社會情況C031至C041、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C051至C053、受僱情形C061、C062、C064、C066、C068、財務細節C081至C089、C091至C094、商業資訊C101至C103、健康與其他C111、C115、C116、C119、其他各類資訊C131至C132)。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如:商業會計法等)/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地區:本國、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 對象:本行(含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本行往來金融機構、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勞工保險局、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信用保證機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行所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本行基於「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之目的利用個人資料時,會將個人資料進行適宜之去識別化處理(例如離群值之處理、隨機化、K-匿名化等)及/或採取相關保護措施,且前開利用後之結果將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
- 個人資料來源:除由您直接提供外,或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經由與本行進行合作推廣或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單位、或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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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行保有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客戶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客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 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客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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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倘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
特定目的外使用個人資料之個別同意條款:
(本條款並非強制條款,申請人請審慎考量後決定之,請依據第1頁申請人親筆簽名欄位所記載的方式表達您的同意行為) 申請人同意貴行得為行銷業務(含共同行銷)、資訊業務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業務與管理、電子商務服務及調查及統計與研究分析等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申請人之個人資料,有關蒐集個人資料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均以貴行「個資法告知事項」所載內容為限,並已得知個資法第3條規定之權益及不提供時之權益影響。同時,申請人同意基於共同行銷之目的,貴行得交互運用申請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其他個人資料之對象僅限於貴行所從屬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之「所有子公司」(包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未來因組織異動依法應於網站揭露公告之新增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