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卡申辦
個人資料運用告知聲明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一、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您的隱私權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在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但仍以您實際與本行往來之相關業務為準),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客戶個人資料,並於向您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向您明確告知以下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六)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七)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倘您屬依法應置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其他具有代表權限之人者,本行因此有與各代表人為必要之接觸、磋商或聯繫行為等,故亦請各有權代表之人詳閱下列告知內容:
二、有關本行蒐集客戶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如下述:
- 蒐集之目的:「022 外匯業務」、「036 存款與匯款」(自動授扣、匯款)、「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WMA、轉帳交付)、「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預借現金、代償、信貸及長期循環轉換貸款業務)、「001人身保險」、「112 票據交換業務」、「106 授信業務」、「111 票券業務」、「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154 徵信」、「044 投資管理」、「068 信託業務」、「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094 財產管理」、「065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093財產保險」、「030 仲裁」、「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13 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135 資(通)訊服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60 憑證業務管理(含OTP動態密碼及Global MyB2B智慧印鑑)」、「173 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含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業務) 及「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稅務居住者身分、居住國家/地區、稅籍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生物特徵(包含但不限於人像、指紋、指靜脈等) 、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例如消費金額、地點及品項、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信用評等、保險細節、財務交易等)、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本行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等)所提供或實際蒐集的一切資料為準。本行係依據不同業務、帳戶或服務之需求,蒐集客戶之個人資料,其類別依據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共十類說明如下:識別類C001至C003(如姓名、電話、銀行帳戶號碼、信用卡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特徵類C011至C013(如性別、出生年月日等)、家庭情形C021至C024(如結婚有無、配偶姓名等)、社會情況C031至C041(如住所地址、財產資料、生活格調、居留證明文件等)、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C051至C053(如學歷、專業技術等)、受僱情形C061、C062、C064、C066、C068(如僱主、工作職稱、薪資等)、財務細節C081至C089、C091至C094(如總收入、總所得、貸款、信用評等、外匯交易紀錄、票據信用等)、商業資訊C101至C103(如經營的商業種類等)、健康與其他C111、C115至C116、C119(如醫療報告、治療及診斷紀錄等)、其他各類資訊C131至C132(如未分類之資料、電子郵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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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如:商業會計法等)或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地區:以下述「對象」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對象:(1)本行(含本行海外分支機構及關係企業、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2)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所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等)、(3)其他業務相關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勞工保險局、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及其履行輔助人、信用保證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擬向本行讓購資產及負債、承擔風險或進行合併之人(及任何前揭人之代理人或顧問)、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例如:Google、Facebook等社群媒體平台及廣告媒體商等)、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等)、(4)對前開機構依法有管轄權或調查權之機關或機構、(5)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本行基於「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之目的利用個人資料時,會將個人資料進行適宜之去識別化處理(例如離群值之處理、隨機化、K-匿名化等)及/或採取相關保護措施,且前開利用後之結果將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
三、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
(1)本行向客戶直接蒐集、(2)客戶自行公開或已合法經他人公開、(3)本行向第三人(如: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與本行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本行信用卡聯名團體或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蒐集。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行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倘您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800-818-001或(02)2383-1000)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www.cathaybk.com.tw/cathaybk/)查詢。
六、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