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向申請人等告知下列事項,申請人倘依法應置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其他具有代表權限之人者,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本行有與各代表人為必要之接觸、磋商或聯繫行為等,故亦請各有權代表之人詳閱下列告知內容(以下有關蒐集目的所列代號及項目係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為分類,該等代號及項目名稱變更時,隨同變更不另公告):
- 蒐集的目的:「022外匯業務」、「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WMA、轉帳交付)、「088核貸與授信業務」、「111票券業務」、「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154徵信」、「036存款與匯款」(自動授扣、匯款)、「030仲裁」、「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44投資管理」(TMU、SME業務)、「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13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35資(通)訊服務」(電子類交易)、「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含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業務)及「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申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提供之資料等,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本國、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本行、本行海外分支機構、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行所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本行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申請人就本行保有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申請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申請人請求為之。 - 申請人倘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但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者,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