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適用對象及資格:
-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 自民國109年1月起至111年12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109年至111年內任連續兩個月之月平均或109年至111年內任一個月、108年下半年之月平均、107年至108年同期月平均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少達15%
- 貸款內容:
(一)舊案展延及利息補貼
- 受影響事業於本辦法發布日(111年6月1日)前已辦理之貸款,得申請展延本金償還期限
- 原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其展延期間第一年之保證手續費免予計收
(二)營運資金貸款及利息補貼
- 用途: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
- 額度:每家受影響事業總計最高為新臺幣六百萬
- 年限:最長3年,含寬限期1年
- 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保證成數十成,保證期間之保證手續費免向受影響事業計收
(三)振興資金貸款及利息補貼
- 額度:中小企業總計最高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非中小企業總計最高為新臺幣五億元
- 年限:最長5年,含寬限期1年
- 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保證成數最低八成,最高九成,保證期間之保證手續費免向受影響事業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