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sh聯名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修訂公告
2024/10/30
親愛的客戶 您好:
茲公告修訂本行「icash聯名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有關前述修訂內容,請參閱下列修訂前後內容對照表,修訂部分以紅字標示。
如持卡人對本次修訂內容有任何異議,請於生效日前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通知本行終止icash聯名信用卡之契約,並請依原「icash聯名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停用該卡之icash功能。若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並通知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本次修改內容。
條文 | 調整後 | 調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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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二項 | 第五條 icash聯名信用卡補發、換發及屆期續發 二、icash聯名信用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持卡人得向 貴行申請補發新卡,補發新卡之icash儲值餘額為零。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舊卡掛號寄回 貴行依第七條辦理餘額返還作業;若卡片無法寄回或晶片完整性遭破壞,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icash功能不得繼續使用, 貴行得於舊卡之有效期限屆至後辦理icash儲值餘額返還作業,有效期限屆至前或餘額返還作業完成後,舊卡產生之icash扣款交易/自動加值帳款,持卡人仍應負清償之責。 |
第五條 icash聯名信用卡補發、換發及屆期續發 二、icash聯名信用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持卡人得向 貴行申請補發新卡, |
第六條第一項 | 第六條 icash聯名信用卡停用 一、辦理icash聯名信用卡之信用卡停用時,持卡人應將該卡掛號寄回 貴行依第七條辦理餘額返還作業。如持卡人未將卡片寄回,不得再使用該卡之icash功能,須自行透過愛金卡公司指定地點及指定設備(如ibon)完成icash聯名信用卡之icash退卡。 貴行與愛金卡公司得將該卡進行鎖卡,該卡於信用卡停用後至鎖卡前產生之icash扣款交易及icash自動加值,持卡人仍應負清償之責。 |
第六條 icash聯名信用卡停用 一、辦理icash聯名信用卡之信用卡停用時,不得再使用該卡之icash功能, 貴行與愛金卡公司得將該卡進行鎖卡, |
第十條 | 第十條 應付費用處理 愛金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或逕自icash聯名信用卡之icash儲值餘額中扣抵:持卡人除得於愛金卡公司或其委託其他第三人設置之電子終端機設備免費查詢1年內icash聯名信用卡之icash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愛金卡公司得另訂收費標準,提供五年內之icash交易紀錄書面。收費標準依「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或愛金卡官網公告為準。 |
第十條 應付費用處理 愛金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或逕自icash聯名信用卡之icash儲值餘額中扣抵:持卡人除得於愛金卡公司或其委託其他第三人設置之電子終端機設備免費查詢1年內icash聯名信用卡之icash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愛金卡公司得另訂收費標準,提供五年內之icash交易紀錄書面。收費標準依「icash2.0定型化契約」或愛金卡官網公告為準。 |
第十二條 | 第十二條 其他 icash聯名信用卡之icash使用,除本使用須知已有約定者外,說明若有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與愛金卡公司之「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及愛金卡公司官方網站公告為準。 |
第十二條 其他 icash聯名信用卡之icash使用,除本使用須知已有約定者外,說明若有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與愛金卡公司之「icash2.0定型化契約」及愛金卡公司官方網站公告為準。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謹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