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公司已於9月15日依美國破產法第11章聲請破產保護,意義上類似台灣的公司重整申請,尚未立即「清算」。
2. 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其債權人將不能進行強制執行、扣押、假扣押的資產保全動作,申請公司通常藉此爭取較長的公司重組機會,萬一重組不成,才有進入清算的可能。
3. 雷曼兄弟在現階段至少有120天的保護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得對債務人求償,靜待法律程序的進行,該公司發行或保證的任何產品不再擔保任何本息的支付,縱使產品條件中有符合配息的條件,亦不會再依約履行。倘若進入清算程序,就要依照美國破產法程序,最差狀況就是沒有剩餘財產可分配,換言之投資人有可能拿不回任何本金。
4. 雷曼兄弟之債權人將有至少60天之期間可申報債權。其後雷曼兄弟會利用至少18個月的時間,處分其資產,整個過程可能持續數年。雷曼兄弟處分資產之行為,須經破產程序法官之許可,而毋須取得多數債權人之同意。一般而言,除非市場上存有出價更高之買家,法官將傾向接受雷曼兄弟處分資產之判斷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