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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民國103年1月1日(不含)前申購者,自信託資金交付予受託人之日後滿一年起,依信託資金交付時之金額(即信託本金)按年費率千分之二給付受託人信託管理費;於民國103年1月1日(含)後申購者,自信託資金交付予受託人之日後一年內,依信託資金交付時之金額(即信託本金)按年費率千分之一(國內貨幣市場型基金為千分之零點五)給付受託人信託管理費,第二年起按年費率千分之二(國內貨幣市場型基金為千分之一)給付受託人信託管理費;但信託資金交付予受託人滿一年且於民國110年4月6日(不含)前申請買回者,其應給付受託人之信託管理費如未滿新臺幣貳佰元(或等值之外幣),仍以新臺幣貳佰元(或等值之外幣)計收。由受託人於委託人買回時,就信託收益或信託本金中扣收。
受託人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受託投資海外債券時,依產品到期年限計算,其年化費率不超過受託投資金額之0.5%計收,受託人接受專業投資人受託投資海外債券時,依產品到期年限計算,其年化費率不超過受託投資金額之1%計收;此項費用內含在委託人申購價格內。委託人瞭解並同意,交易對手給付予受託人之通路服務費(含手續費折讓 ),係作為受託人辦理本產品投資交易之信託報酬。如委託人提前贖回本產品,或經發行機構提前買回或依自動贖回條款自動贖回等因素提前到期,受託人已收取之通路服務費係依相關契約之約定辦理,不予退還交易對手或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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