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可透過許多管道進行海外所得稽查,如中央銀行結匯資料、金融機構結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銀行資料、外國公開資訊、國稅局過去稽查的記錄、投審會對外投資核備相關資料及民眾檢舉等方式。
除了上述經由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者,尚有許多國人,過去多年在海外累積之所得或置產,其資金也未曾進出台灣者,國稅局目前雖然無法掌握全部資料,但面對國際反避稅浪潮,財政部亦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公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此辦法可視為台灣版之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也就是CRS或俗稱國版肥咖條款。此辦法制定有關適用範圍、執行方法、盡職審查之基準、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之程序、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等,故未來國稅局也可以透過與各國資訊交換的方式,掌握國人海外之金融資產。
經國稅局調查後,若發現個人未依法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而有漏稅情事時,將面臨補漏稅額,並加計一倍漏報稅額的罰鍰以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