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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桶金

高資產人士海外收入如何報稅
又到報稅季節!台灣的海外所得課稅制度對高資產人士會有哪些影響呢? 妥善運用台灣及各國對於他國已納稅額之相關扣抵規定,好好保障自己的權益。

海外所得申報流程

個人海外所得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納入基本所得額(又稱最低稅負制)中課稅。每年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時,需於每年五月份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計入基本所得額(含海外所得)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 應申報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有戶籍)者,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滿183天之本國籍人士及外國籍人士。申報基本稅額(含海外所得)計算及申報流程如下圖:

別忘了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海外所得係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且又細分成下列十種所得:

計算海外所得額時,若能提供成本及費用證明者,應依照實際收入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為所得額;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下列收盤價或淨值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淨值計算其成本如下表:

若無法提供提出證明文件者,可依下表計算所得額:

國稅局可能的稽查方式

國稅局可透過許多管道進行海外所得稽查,如中央銀行結匯資料、金融機構結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銀行資料、外國公開資訊、國稅局過去稽查的記錄、投審會對外投資核備相關資料及民眾檢舉等方式。

除了上述經由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者,尚有許多國人,過去多年在海外累積之所得或置產,其資金也未曾進出台灣者,國稅局目前雖然無法掌握全部資料,但面對國際反避稅浪潮,財政部亦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公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此辦法可視為台灣版之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也就是CRS或俗稱國版肥咖條款。此辦法制定有關適用範圍、執行方法、盡職審查之基準、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之程序、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等,故未來國稅局也可以透過與各國資訊交換的方式,掌握國人海外之金融資產。

經國稅局調查後,若發現個人未依法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而有漏稅情事時,將面臨補漏稅額,並加計一倍漏報稅額的罰鍰以及利息。

留意雙重課稅風險

擁有雙重國籍之國人,在資產配置上亦須運用合規方式,降低違反兩國租稅規定之風險。另須注意,放棄台灣國籍者不等於免除申報海外所得,若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滿183天以上者,還是須於台灣申報其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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