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為協助中小企業以創新與高科技的服務模式促進國際發展,並鼓勵青年創新,提供其創新經營振興發展資金,特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貸款用途
週轉性支出或購建(置)土地、廠房、營業場所、設備及機器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
貸款額度
(一)資本性支出: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千萬元,得分次申請。
(二)週轉性支出: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得分次申請。
貸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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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轉性支出
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含寬限期最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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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性支出
1.設備、機器: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含寬限期最多二年。
2.土地、廠房、營業場所: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含寬限期最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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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
註:本行保有最終核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