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
證券簽證係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簽證機構,於受理發行單位簽證申請後,對其所提供之相關資料進行書面審核,並核對擬發行證券之數量、內容等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後,於核對無誤之證券上加押簽證鋼印,防止證券之溢發與證券之偽造。
本行信託部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證券簽證之機構,專辦股票、公司債、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臺灣存託憑證,及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之簽證業務。【公司法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應經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發行實體受益憑證應經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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